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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吉县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7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吉县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领衔督办的提案。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第四条  遴选标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

(一)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聚焦民生,对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具有推动作用。

(四)聚焦执政能力建设,对党政部门提高行政效能具有促进作用。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推荐。每年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采取推荐与协商相结合、分类挑选和同类比较相结合的方式,从当年立案提案中进行推荐。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研究,并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协商,提出重点提案预选件。

(三)审定。重点提案预选件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提案委员会分送督办领导,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和提案者。

第六条  督办方式:

重点提案采用领导批示、视察调研、协商座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七条  督办要求: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组织实施,县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配合;县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工作,由其分管的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

(二)收到重点提案督办文件后,承办单位应当尽快拟定办理方案报督办领导或督办单位审定后实施。

(三)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领衔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可邀请提案者及承办单位、党政督查部门、县政协有关专委会的负责同志参加。

(四)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结束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各自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

(五)重点提案办理结果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八条  县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做好重点提案办理协商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